债主可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索债
2015-07-22 21:04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由此可见:所谓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通常也称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认为:债权人只能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无权向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我们知道,债权人的债权主要是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增加或者减少对债权的实现有很大的影响。为了防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造成财产的减少,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创设了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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