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2015-06-05 14:15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㈠申报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全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了必备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㈡原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印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申请书》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医疗机构会计年报表;

  4、上一年度医疗服务质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㈠申报作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属于各级医药公司和连锁药店管辖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实行药品统配制度,确保供药的安全、有效;

  3、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接受劳动保障、物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4、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24小时向参保人员提供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处方外配服务;

  5、营业人员需要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药店能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工作;

  6、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并制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必要的管理设备和手段。

  ㈡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零售药店,应按 统一印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准);

  2、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3、营业场所证明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店内负责人任职文件、联系人以及营业人员的花名册;

  5、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